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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标准落地后 乱象何时才能终结

来源:迈点网 | 作者:佚名 | 日期:2017年11月2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一是利用现有的存量住宿资源,也就是民宿经营者的家中有多余房子可供游客居住,而非专门为发展旅游接待另外修建的。二是民居的主人参与经营,为游客提供服务。

在国内,民宿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以农家乐、渔家乐为基础的乡村民宿已经有将近20年的历史,处在逐步扩大产业规模、扩大影响力的过程;城市民宿则以2008年前后形成的奥运人家为代表,之后部分转型为现在的北京人家,还有厦门的鼓浪屿,福建泉州的西街等;另一种则是古城镇民宿,如丽江、大理、平遥等,就是由古城镇旅游带起来的民宿。

与此同时,伪民宿和类民宿也在大行其道。伪民宿就是打着民宿旗号,实际是以连锁等形式运营的精品酒店,类民宿则是有情怀的城市居民去改造空心村,将其变为现代或后现代风格的民宿。

信用评价体系亟待健全

“前不久,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可以看出国家对民宿领域的重视,对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这只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规定,更算不上法律法规,因此效力有限,更多的作用还是为经营者和服务者的行业自律与自治提供基本的规范参考。”刘思敏认为,民宿本身是强调个性化的产品,不适合照搬宾馆、酒店的方式来进行一刀切式的管理,那样只会大大限制其发展,甚至出现一管就死的后果。民宿固然需要在卫生和安全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完全依赖政府监管。

“事实上,当前真正亟待健全的是信用评价体系。”刘思敏表示,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财产、人身安全保障方案及身份识别等手段,建立完善的房东、租客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和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交易双方可以根据累计评价和信用评级来进行双向选择。

此外,还应加强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立法层面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交易双方规范自身行为,减少侵权欺诈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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