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冬英指出,虽然地方政府非常重视民宿监管立法问题,但缺少统一的、适用于各个地方的民宿法律法规,影响了我国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由于民宿产业发展经营管理涉及旅游、公安、卫生等多个监管主体,各主体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对民宿监管并没有形成联合机制,民宿经营监管主体始终处在谁都要管而谁都没有真正管理的尴尬局面,造成了民宿监管主体的缺失。
她指出,在遇到问题需要处理时,政府间各部门往往相互推诿,同时各个监管部门内部还存在监管人力不足、监管措施不当等问题,严重掣肘了民宿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针对民宿产业发展及其经营活动制定了详细的地方法规。但从实际执行效果看,这些地方性的民宿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
“在监管主体和违法经营的惩罚机制建设上,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对民宿违法经营处置过程中由于监管主体和惩罚机制的缺失,民宿违法经营得不到有效处理,扰乱市场秩序不够,处理方式和方法不得当,处罚力度不够,最终导致民宿产业市场管理混乱。”柯冬英说。
民宿发展应加强
法律监管机制建设
柯冬英建议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民宿的法律监管机制:“要完善民宿监管的地方立法,完善民宿的准入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与社区自治,还要建立严格的惩处与淘汰机制,保证良好的监管效果。”
柯冬英指出,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是当前民宿产业发展的关键。
“要在国家统一的立法框架内尽快完善地方立法,颁布民宿管理办法,健全治安管理制度,环境保护与卫生监管等制度。”
她指出,民宿监管地方法律规制的完善要以促进民宿行业健康发展为前提,同时要考虑不同地区民宿产业的特色和区别,考虑其特有的小规模和个性化经营模式和特点,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民宿准入制度,是我国民宿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从源头上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
她指出,严格制定《民宿管理办法》,可采取建立社区自治制度的形式,民宿的设立通过居委会和股份合作来决定是否准入,结合不同地域的人文、自然、生态、人口等具体实际,完善相应的准入标准。与此同时,要对经营要求做具体说明。完善民宿准入制度需要对民宿准入经营的要求做具体说明,包括民宿房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装修、安全性能等情况,对超出规模的要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可准入。明确民宿基本的经营范围,如需提供餐饮等服务,则应进行备案。
柯冬英谈道,通过立法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与社区自治也是民宿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发挥民宿行业协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与民宿经营者签订责任协议,在协会的监管下经营。为此,政府要赋予民宿行业协会一定的经营和监管职责,循序渐进地实现自律管理。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应完善事前、事中监管,并形成各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行业协会应自觉履行职责,对民宿进行等级评定,形成诚信档案,加强对民宿的日常管理,完善奖惩机制,对于违反责任协议的民宿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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