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酒店的公共卫生监管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旅游主管部门。
有人会问,星级酒店的公共卫生是否归旅游局监管?我们看看星级酒店是依据什么评定的,是谁给评定的?
我国的星级酒店的评定依据是《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而这仅仅是一部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于未评星的酒店来讲,执行也行,不执行也可以,不具有强制性。
再看是谁给酒店评星的?是旅游局?还是旅游局“三定”规定中规定的某个职能部门?该国家标准“5 总则”规定:“5.9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星级,经相应星级评定机构评定后,星级标志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也就是说,全国的星级酒店是由旅游局中的某个部门“星级评定机构”评定的。值得注意的是,“星级评定机构”同意给酒店评星时,其加盖的印章是否是旅游局的行政公章。也就是说评星是不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这很重要。如果是一项行政行为,旅游局当然具有法律上的监管权,如果不是行政行为,旅游局如何依法监督管理?很明显,推荐性国家标准,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该国家标准“9 安全管理要求”:“9.5应制订和完善地震、火灾、食品卫生、公共卫生、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所以,一旦挂星的酒店违反该国家标准,对星级酒店处理的不是旅游执法部门,而是“星级评定机构”,他做出的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处理。
再看原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旅发【2010】88号),(十二)加强行业监管,提升服务质量:要严格依据标准开展星级饭店评定及复核工作,强化星级饭店退出机制,加大暗访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标准的饭店坚决取消星级,切实保证星级饭店的质量。要以规范旅游饭店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加强与工商、药监、消防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严格查处虚假星级饭店广告宣传,切实维护旅游饭店企业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交易双方创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
很明显,取消星级,并不是一项行政行为,对星级酒店的质量保证,是要“加强与工商、药监、消防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酒店进行监管。
当然,如果当地编委办给旅游局制定的“三定”规定中,明确酒店的公共卫生由旅游局监管,旅游局就有了监管酒店公共卫生的职责。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旅游局对星级酒店的监管、执法,同样也遵循这个规则。要知道,无授权监管,一旦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责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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